刍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风险及对策|专利代理

2003年05月 完成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联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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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人逐年增多,作者所在的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近年来受理了多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申请,由此也引发了对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思考。如何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如何在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类信息的同时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和实际需求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法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普遍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上述规定都是从法律层面要求公开某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否则相关行政机关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的需要。工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中,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必须让公众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其中包含行政处罚信息。宁波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投入使用,要求对部分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进一步保障民众知情权,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透明、诚信、廉洁的执法队伍。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在当前诚信体系尚需完善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既能树立执法权威,又能有力地震慑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明确的“政府信息”范畴,但又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特定个体,即涉及了被处罚当事人相关信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处罚内容具有不同的个体特征,需要充分考虑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行政处罚信息的权利、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规避履职风险等问题,审慎确定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

第三人信息。部分行政处罚信息不仅载有被处罚个体的有关信息,还有可能载有与该行政处罚件有关的第三人的相关信息,需要认真识别,区别对待,避免造成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后果。

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行政处罚是对行政当事人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或是对其新义务的设置。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对被处罚者而言都有负面效应,随着信息公开可能导致其负面效应络续扩大,尤其是将企业的相关商品、服务纳入公开的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要注意这些负面效应是否影响被处罚者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不良后果。有的行政处罚信息的社会影响大,特别是涉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比如,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引发公众恐慌等。在这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应注意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工商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宁波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向公众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重点内容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情况》《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等。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意味着发布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这可能成为行政执法新的风险源。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可能带来履职风险。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自身办案水平不高或其他一些难以预计的因素,行政执法难免存在各种瑕疵和疏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则将这些短板问题曝光,导致执法权威下降,甚至面临问责风险;另一方面,不少执法人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难以区分何种信息可以公开,何种信息不适合公开。另外,部分干部思想上未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潜在的履职风险有清晰认识,将削弱对履职过程中潜在风险的防控力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可能带来舆情压力。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媒介使每一个普通个体都能成为一个消息发布平台。同时,部分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可能扩大传播政府部门的负面信息,使公开后的行政处罚信息成为舆情关注的焦点,从而导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不利影响扩大化,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司法风险。随着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意识、法制意识络续增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为当事人找到类似违法行为的判例提供了方便。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将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的诱因,可能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出现上升趋势,使行政执法机关面临更大的司法审查风险。

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建议

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严格限定。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形式、范围等未作具体详尽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缺乏裁量标准和依据。笔者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关于工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公开标准等进行严格限定,主要围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向公众提供预警或需要公众普遍知晓、参与和监督的处罚信息。在相关操作规定的指导下,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科学分类,细化、明确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宜公开,避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不适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最大范围公开需要公众普遍知晓和参与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严格审查。除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可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处罚信息从严把握,严格审查,包括对审请人的资格、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用途等进行审查。比如,对涉及非利害关系人的,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明确具体内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并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处罚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按要求期限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等。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循序渐进。当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逐步推进,络续完善,充分考虑与公众接受程度相匹配。在当前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公民和法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办理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开的接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可能对执法人员造成工作压力和负担,也可能对公民和法人造成一定的恐慌。但随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化和完善、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力度应络续加大,内容由简到繁,范围逐步扩大,这将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加强队伍建设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建设。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要把提高人员素质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打造“专业化”执法团队,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岗位练兵,以高水平的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防范执法风险;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编制警示案例,推进依法行政;要实现业务和内务互动,加强科所协调沟通,在行政处罚信息的制作环节即充分考虑信息公开要求,做到合法、规范,并留下完整痕迹;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官方网站、认证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洪柏牛


专利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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